本《拍卖规则》(“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不保证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者其他权益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者其他权益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或者其他权益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印刷品和影像制品。本公司应当享有该等印刷品和影像制品的著作权。
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之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对拍卖品不成交本公司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已经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已经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之后,如果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
若委托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取回拍卖品,则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执行。则本公司有权将拍卖品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或以本公司认为合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拍卖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无保留价时,适用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无保留价时,适用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如委托人撤回拍卖品,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如委托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取回拍卖品,则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执行。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费由委托人承担,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时,适用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因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的原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拍卖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无义务就拍卖品在由委托人交付给本公司之前所发生的修复和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不得竞投其本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如拍卖品因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的,本公司将向委托人收取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三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宣传费、保管费等。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如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买受人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但委托人须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如委托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取回拍卖品,则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执行本公司有权将拍卖品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或以本公司认为合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拍卖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税务规定,本公司有权从出售收益中中直接扣除委托人应交税款。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其它事宜则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执行。。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运输中不予投保。
因拍品未上拍(第十一条)、撤回拍卖品(第十三条)、交易撤销(第二十五条)、拍品未成交(第二十九条)等原因,拍品应当由委托人取回的,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
若委托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取回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将该拍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未付清应付费用前,本公司有权对该拍卖品进行留置。若委托人迟延领取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委托人拖欠的费用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本公司有权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说明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有权于拍卖前修订。这些说明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进行担保。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
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在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无息返还。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投影或其他显示方式,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投影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记录,拍卖记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买受人亦应当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名。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事先通知本公司财务部门并按照本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开户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所购拍卖品并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本公司可自行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所购买拍卖品的服务.若因提供前述项服务而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说明限制出境的拍卖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与鉴定有关的一切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本公司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邮政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政信函形式发出,则信函交付邮政部门之日起,就表明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的日期。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中国政府有关机构认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国法律。
本规则以中文为准,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中英文如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文本为准。
本规则版权归本公司所有。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的需要,单数词语和复数词语所指可能相同。
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本规则于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拍卖会如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